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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空气颗粒物PM2.5采样器技术要求环保标准正式公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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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近日,环保部发布了关于 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93-2013)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。公告中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(SO2、NO2、O3、CO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、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 PM2.5)采样器等技术要求与监测方法。业内人士表示,各项监测技术与方法的逐步出台,将逐步结束国内环保用户采购仪器单纯依赖美国EPA标准的尴尬局面。 
    环保部公告全文如下:

    为贯彻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,现批准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。

  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
   一、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653-2013);

  二、《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(SO2、NO2、O3、CO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654-2013);

  三、《环境空气颗粒物 (PM10和PM2.5)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93-2013);

  四、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10和PM2.5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》(HJ 655-2013);

  五、《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(SO2、NO2、O3、CO)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》(HJ 193-2013);

  六、《环境空气颗粒物(PM2.5)手工监测方法(重量法)技术规范》(HJ 656-2013)。

  以上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(bz.mep.gov.cn)查询。

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、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,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
  一、《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/T 93-2003);

  二、《环境空气 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 193-2005)。

  特此公告。

环境保护部

2013年7月30日

  发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环 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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